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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数字区块链 2024-09-26 51浏览

金融教育宣传月| 规范执业要扎实 诱导营销须甄别

案例来源:中证四川调解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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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概要

投资者C先生为A证券公司的客户,A证券公司员工L为其客户经理。C先生反映L让其加了Z的微信,称Z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其推荐购买基金,并承诺按季度返利,且如果基金出现亏损将由L为其补回本金。近期,C先生所持有的基金出现严重亏损,亏损金额约8万元。他多次联系L均未能追回损失,且后续L从A证券公司离职,C先生遂向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四川调解工作站申请与A证券公司进行调解,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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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争议

该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向C先生承诺“按季返利、亏损补差”的Z是否为A证券公司员工;2.A证券公司是否对员工的执业行为做到了严格要求,如果对员工管理不到位,是否与投资者损失构成因果关系,并因此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A证券公司是否充分向C先生提示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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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工作站在接到调解申请后,迅速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首先调解员向投资者详细了解其诉求。张先生表示,他在购买该公司投资咨询服务后并未获得预期回报,反而亏损了十几万,在意识到问题后第一时间提出了退费申请。随后,该公司表示公司员工都是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公司已为投资者张先生提供数月服务,且合同中有明确的风险揭示和退费条款,如果投资者单方面解约公司需扣减30%的违约金,故不能满足该投资者全额退还服务费的诉求。

调解员在仔细查看投资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发现该公司前期的确在产品推介上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的嫌疑。在聊天记录中,该公司向投资者发送了诸如“一票赚回服务费、昨日合作,今日赚回”等具有诱惑性的宣传文字,并展示了其他投资者盈利的截图,给张先生造成了只要购买该公司的服务就能轻松获利的错觉。此外,调解员还发现张先生对股票的买卖过程并不十分了解,在投资过程中缺乏独立分析判断能力,盲目听从该公司的建议,导致其在投资中遭受损失。

在全面细致地梳理案件事实后,调解员注意到该公司的内控体系存在明显瑕疵。首先,服务期间内该公司先后指派多名工作人员向张先生提供服务,其中部分人员并无投顾资质;其次,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前期营销过程中展示的过往荐股记录皆为盈利状态,并明确表示“签约客户平均收益在35%左右”、“一票赚回服务费、昨日合作,今日赚回”等,且无任何风险提示,前述行为明显构成虚假营销。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基于以上事实,调解员认为该公司员工在展业中有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当对张先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经过多轮协商,最终双方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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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投顾机构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必须坚守合规底线。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员应为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正式员工,取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并且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投顾机构一旦发现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据内部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选择投顾机构服务时,应牢固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投顾产品或服务,始终牢记“入市有风险”,提高风险意识,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

声明:本文来源于公众号深圳投资者服务 ,仅用于投资者教育,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我公司对本文内容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使用该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文出于传播消息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转自:象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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